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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王行智律师参与信访先进事迹材料

  • 上传日期:2010-6-2   阅读次数:2493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我叫王行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一名专职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问题日渐显露,法律纷争也不断增多,信访问题逐年上升,已严重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解决好信访问题,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正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摆到了我市司法工作面前。我作为济源市律师队伍中的一员,多次参与市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取得较好成效,受到领导、群众好评,现谈谈自己的做法和体会: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
    为了做好律师参与信访工作,不辱使命,自己通过不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信访条例》以及常用的民事、行政法律、法规,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律师参与信访工作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是特定历史条件下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因此,自己要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与信访工作,重视增强自身素质、积极参加律协及市局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不断丰富自己的执业经验,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自己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配合信访部门,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为接访领导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积极参与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一)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律师参与信访就是要充分发挥自己专业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从法律的角度对信访人进行疏导、引导上访群众调整诉求期望值,把本属于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引入法律程序、或进行诉讼外自行和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信访人及时提供法律帮助,例如我市某种子公司在90年代初从外地引进一名专业人才,负责我市某种子生产企业的包装设计等工作,并书面聘任为该种子生产企业的厂长。该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某种子公司工作至2005年时,自己达到退休年龄,逐与聘任单位交涉退休事宜,由于聘任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未依法为其参加各项劳动保险,导致无法为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经双方交涉多次而没有结果,从而导致该人上访,而经过主管单位、市信访局多次接访处理均没有什么结果,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我通过相关渠道知道此事后,积极作好当事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明确说明此事属于涉及法律事项需经一定法律程序方可维权。同时,我积极帮助当事人首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立案,后我又帮助当事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为当事人搜集证据,依法举证、质证。该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了信访人与其聘用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判决聘用单位为其交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当事人及家属在拿到判决后真心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同时也为我对其作出的工作表示感谢。
        (二)为市委、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提供法律参谋,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根据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要求,积极为市委、政府接待信访的相关领导提供法律参谋,为政府部门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多年来,多次参加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数十次为领导提供法律意见,运用法律思维思考、分析问题,对涉法涉诉信访事由进行分析,然后向接访领导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或者根据信访工作中群众反映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及时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可以有效地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有效降低信访事件的发生,从而使领导对我的工作得到肯定。
        三、坚持以人为本理念、真心实意地为民排忧解难
        总结参与信访工作以来的经验,我想:“干信访工作没有什么捷径可走,只有时刻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真情实意地帮他们分忧解难,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就没有做不好的工作”。为了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经常与当事人促膝谈心、交流思想,为他们排忧解难,及时把相关的法律法规传递给对方,先将上访人的思想情绪稳定住,然后再循序渐进的劝导当事人走合法的途径来解决自己的问题。正是由于有细致耐心的工作方式使得很多当事人与我架通了“心灵的桥梁”,同时也营造出了了融洽、安定和谐良好氛围,为顺利的息访罢访奠定了牢固的基础。
        总之,信访工作是维稳的前哨,是经济平稳发展的基础之一,我作为一名律师,虽然为我市信访工作做了一些工作,但是,不能对此而满足,还应紧紧围绕我市司法行政三项重点和六大突破工作踏踏实实做事。继续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事实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确实做一名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合格律师。
                                   
     
                                                                                          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
                                                                                                   王行智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