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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矿产资源多元归属的立法思考

  • 上传日期:2010-9-7   阅读次数:229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内容提要】:我国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过于单一。这种高度概括性规定与我国国情不相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物权逐步明细的立法趋势要求立法机关适时修订法律,以给社会不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提供解决的依据。
          主题词:矿产资源  归属  多元思考

          在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土地(含荒山林地)归国家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没有规定农民私有。对地下的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随着单一制经济制度的发展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笔者发现立法与现实不协调:
          一、 问题的提出:
          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座山岭两侧均已栽植林木,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甲、乙农户长期承包经营(上世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始)。该山岭之林地下有易风化的泥沙石(俗称页岩)。近年来由于对粘土砖制作的限制,商家便把制砖原料的目光投向山下的页岩。于是大量毁林开山挖页岩的现象便在某些地方山区出现。
          二、 矛盾的产生: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地下矿产资源归属过于绝对概括,导致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权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的集体所有权与以承包政策为依据的农户个人权利相互交织,相互博弈斗争。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并未规定集体所有或个人私有。但实际上农民集体以及个人均长期经营管理着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山坡林地及地下资源,地表上的林木面积也经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以本文为例:山岭两侧林地面积(一侧长3000米,斜高200米)600000平方米,农户依法长期承包经营该面积及林木,管领山下资源。两侧面积达1200000平方米之大。然而,一些制砖的开发商要以“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为借口,在政府部门办理了开采手续后硬性通过不正当关系到甲、乙两户管领的山岭开挖地下资源(页岩),甲、乙农户坚决反对。而甲、乙农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又以“土地权属归集体所有”为名强行给甲、乙施压,而该经济组织成员又急于瓜分在开采商处索取的一笔钱款,纷纷与甲、乙两承包农户吵闹,甚至发生殴斗事件。尽管开采商对甲、乙农户管领的山岭面积上之林木给予补偿,但甲、乙农户认为原本自己承包林地面积共有1200000平方米,若让开采商将山头夷为平地,所承包之地面积只剩下平面的300000平方米,权益永久损失为:面积减少四倍。且剩下的平面面积不一定能再种植林木或其他植物(因山下石头多少难料),而集体组织所有的原始山坡早已承包给各农户,现让开采商开挖页岩后减少的林地面积集体组织又无法再从天上挖来一块弥补给甲、乙农户,这种永远不可恢复的损失要由甲、乙农户来永久承担。而作为国家所有的政府部门在给开采商办证之后,对矿产资源的出卖往往以估堆拍卖竞价方式出售给开采商,若让政府以拍卖所得补偿给农民集体或农户个人,政府部门又认为于法无据而不肯,集体经济组织以不正当手段从开采商手中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名再索要的一笔钱该组织成员又要瓜分而不愿给甲、乙补偿,这样,甲、乙农户又因村集体经济组织山林早已发包殆尽而得不到任何弥补而与开采商和本组织及其他成员奋力抗争。于是矛盾出现了,问题产生了,纠纷却因无法律规定而陷入解决的困境。
         三、修法之建议
         笔者认为:“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法律规定过于绝对。没有根据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的实际国情来区分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以及农民个人所有之多元所有主体。由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之规律和《物权法》定纷止争的功能之贯彻实施,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性已是稳定社会秩序的有效基础政策。农民以历史性的习惯认为自己承包经营的山林土地就是我自己的,在我自己管领下的山体面积之下的土也好、石也罢,都应当是我自己的,不允许他人想来开挖卖钱就来开挖。这一排他性习惯的人之属性不容否认。也不应当人为地去剥夺。按照资源共享的国际惯例理论,那么,我国的“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这一单一的立法规定是不是符合我国国情呢?笔者倒认为,除了稀有金属等地下资源国家可垄断性规定外,对于一般用于建材的资源应当在法律规定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山岭、湖泊、林地、河道、荒地、滩涂等地下资源归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山岭、河道等用于建筑材料的地下资源应归国家和集体共同享有;农民承包的土地、山林下的资源应归集体和农户共享。在开采商欲开采集体和农民个人承包的地下资源时,除应给国家缴纳一定费用外,还应当分别给集体和农民个人相应补偿。具体补偿比例和相应标准,国家立法机关应授权国务院政府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布,以便于具体操作执行。建议对矿产资源归属作多元制修法。
                                                         

    【作者简介】:王胜利  男  河南省济源市人 1954年出生  汉族  法学本科学历  中共党员  1993年考取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现就职于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电话:13838937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