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业务研究
  • 一位在外工作人员回不去老家的苦恼
                        —— 兼谈风俗民情与法治冲突的尴尬

  • 上传日期:2010-9-7   阅读次数:22976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一九九七年某市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曲折耐人寻味。叙述如下:
          债权人冯某在外地工作,老家的村干部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大力兴办乡村企业的形势下,准备上一个企业项目,但由于村里穷缺乏资金,便想到了在外地工作的冯某。于是一日,村支书、村主任、会计一行三人来到另一市的冯某住所,冯某见家乡父母官驾到不敢怠慢,热情招待后,冯某想,老家求我办一件事,一定想办法办好,不加思考,让父母官在家稍等,自己下楼到街上信用社以自己名义贷出八千元快速返回家中,将一沓八千元悉数交给村干部。父母官满心欢喜,连说“俩三月就还”。
         冯某等了第一个仨月过去了,不见家乡父母官音讯。又等了几个“俩三月”过去,接近年关,冯某决定回老家催债。见到村干部后,村干部满口“村里困难,企业办的不理想,再等等”打发冯某走人。又等了一年,冯某又回到老家催债,村干部仍是“再等等”。第三年冬季,冯某再次回老家催债,村干部把村砖厂承包人叫来说:“明年的承包金两万元不要交给村里,直接交给冯某还本付息”。冯某一听有望,便与砖厂承包人多次联系,谁知来年春 ,砖厂承包人非但未给冯某分文,却逃之夭夭。冯某再找村干部,村干部称“帮忙找砖厂承包人要款”。一直拖到一九九四年,这届村干部下台了,冯某仍未要回分文。第二届村支书上任后,冯某再回村主张权利,村支书说“我查一下帐看转来有没有这笔债务,如有我想办法还你,若没有不能还”。结果,村前任账上记载:“收砖厂承包人交承包金两万元,付还冯某借款本息两万元”。冯某催款受到阻却,一年后,第二任村干部下台,第三任村干部上任了,这次村支书是冯某的外甥李某,冯某想这下机会来了,外甥肯定能解决。哪知李某对冯某说:“舅,你这钱我不能解决,人家前两任都没有解决,我更不能解决,否则村里人会说我以权谋私”。冯某一听大怒:“我要到法院告你们”!李某说:“舅,你早不告,晚不告,偏偏我上任你要告?”冯某拿定主意,聘请律师帮忙将老家村委告到法院。
         代理律师深入冯某老家某村多次调查,查实多年来冯某不断回村要款,村干部历任都表示协助解决或查账解决的事实,认为诉讼时效没有超过,且砖厂承包人答应还款而不还,也不是债务转移,砖厂仍是村办企业,村委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是与法官反复辨明法律关系后,促成法院判决村委会偿还借冯某款的结果。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村干部躲避不到庭,法院执行人员依法拘留了村干部,才引出镇政府领导出面说情,拿钱放了人。
         冯某的讨债案圆满划上了句号,可是冯某老家的村干部说:“以后老冯别想再回老家了,竟敢把村委告到法院,还拘留了村干部,真是薄情寡义!”笔者办理此案,产生诸多思考:
    其一:冯某给家乡村干部帮忙借款是对还是错?其二:冯某依法催债是对还是错?
         首先,按照风土人情,在外工作人员谁都愿意为家乡办点好事,况且村干部求到门下,冯某当然拔刀相助,是仁义之举,更无任何过错;其次,冯某多年来多次回村委要账是人之常情,更是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催讨无着的情况下,经过十多年的忍耐,不惜自己当被告把借信用社的钱又还上,才决定依法起诉村委这个实在不想起诉的债务人还款,这本是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无任何过错,可为什么就落得个“难以再回老家办任何事”又“绝情绝义”的名声呢?为村里办事是情,向村里要账是理,提起诉讼讨债是法。那么告村干部是违情(风俗民情),不能再回村办任何事情是民情村法,看来冯某在风俗民情与依法维权之间做了一个艰难的选择,要么放弃债权,与老家人保持友情(简言之好事办到底),要么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舍弃风土民情,以后不再回村办事,冯某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做到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在情与法的面前选择了法,可谓与时俱进,而老家的村干部却是风俗习惯就是王法,违反风俗习惯就是太岁头上动土,拿走你的钱就别想再回老家。
         依笔者来看,不合时宜的风俗民情应当通过普法教育坚决废弃,广大村民特别是村干部的习惯理念应当与时俱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大工程应当从基层建立,全社会成员都能站在依法办事,公平正义公理的高度来对待人和事,那将是我们应当建立的理想社会。看来依法治国的路程还任重道远,需要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不懈努力。
                                       

    王胜利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201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