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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 上传日期:2012-4-12   阅读次数:110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名  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文  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8-4-18
    专业分类:刑法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