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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 上传日期:2012-4-12   阅读次数:105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名  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文  号:法释〔2009〕13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2009-10-14
    专业分类:刑法
         其他3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 151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 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第 180 条第 4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2 条第 2 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第 201 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 3 条)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第 224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4 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1 款)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53 条之一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7 条第 2 款)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 262 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 8 条)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第 28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1 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 28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9 条第 2 款)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 

    程序、工具罪 
     
    第 337 条第 1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1 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2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1 款)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第 375 条第 3 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 12 条第 2 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 

    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第 388 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 13 条)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