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 上传日期:2012-4-12   阅读次数:148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名  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文  号:法释〔2011〕10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颁布日期:2011-4-27
    专业分类:刑法
         其他3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已于2011年4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释〔201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
     
    (201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0次会议、2011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0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 法 条 文

    罪  名

    第133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
     
    危险驾驶罪

     
    第143条(《刑法修正案(八)》第24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取消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罪名)
     

    第164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八)》第29条第2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205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3条)
     
    虚开发票罪


    第210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35条)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第234条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第1款)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第244条(《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
     
    强迫劳动罪(取消强迫职工劳动罪罪名)

     
    第276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第338条(《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


    第408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

    食品监管渎职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