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诚信建设
  • 济源市律师协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 上传日期:2013-4-17   阅读次数:85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 济源市律师协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一、执业公示制度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在已经建立的执业公示制度基础上,完善执业公示内容。要按照“公开内容”的要求,把各所执业律师的姓名、照片、职称、执业证号码,委托代理须知,收费标准和诚信服务承诺张贴在所里的显著位置。司法行政机关要向社会公布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律师执业规范和投诉程序、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
    二、委托代理制度
    各律师事务所应制定委托代理须知,将委托代理中的应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受理业务时,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统一编号、登记,严禁把空白律师所函和委托代理合同交给律师。规范委托代理合同的格式和内容,明确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收费。实行统一的收案、收费制度,严禁任何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
    三、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以服务质量监督卡的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状况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服务质量监督卡要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交给当事人,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将卡收回,连同委托代理合同书一起附卷归档。
    四、信用档案制度
    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信用档案。律师信用档案的内容除基本情况外,主要包括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谈话诫勉和违纪处理情况,年度评议及信用等级评价情况,年终述职和考核情况。建档以书面立卷为主,辅之以计算机档案信息管理,努力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使用效率。
    五、年度述职制度
    执业律师要在年终进行执业述职,报告个人开展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诚信服务等情况。各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述职由市司法局和市律协共同组织实施,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述职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组织实施,述职报告存入个人诚信档案。
    六、谈话诫勉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协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服务日常监督工作,跟踪问效,全面监控。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查处。对未构成违法违纪但确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情节较轻的要进行谈话诫勉,限期改正。谈话诫勉期限为3个月,愈期无明显改正的,可延长到6个月,仍无明显改正的,应建议有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谈话诫勉情况记录在信用档案里。
    七、信用评价制度
    积极开展社会评议、当事人评议、行业内部评议活动,
    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确定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并公布于众。对信用等级高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的,通过行政、行业、法律和舆论等手段予以规范,用制度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